离婚时只能处理夫妻名义下的财产,如果男方的彩礼是给女方父母的,就不需要退回。结婚前的彩礼,属于附条件的赠与.但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可以适当返还.《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另外,如果结婚时间不长,也可以适当返还。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离婚彩礼归谁不能一概而谁论,法院判决是否返还彩礼、返还多少彩礼时,在按《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分情形来说的提前下,法官一般还会结合当地婚嫁事宜风俗、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彩礼是否已在双方共同生活中或嫁妆婚事中开支过等其他情形综合评判;甚至会出现类似的案情在不同地方法院有不一样的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