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因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lt;继承法gt;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继承人放弃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为有效。”可见,我国法律对放弃继承权的形式,要求只能采用明示的方式而不能用默示的方式。正因为放弃继承是以明示的方式作出,故一经作出立即生效,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一般不予承认。
具体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lt;继承法gt;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条,根据遗产是否已经处理规定了两种情况:“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