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毒犯罪活动是目前犯罪的主要行为方式,属刑事犯罪的范畴,但与一般刑事犯罪相比,又具有其独特性,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被害人的不特定性。对人体乃至社会都有极大危害,这也是我国刑法将犯罪列入严重刑事犯罪的原因。但对交易而言,危害的对象却不是直接的、特定的人,而是潜在的。
2、危害的滞后性。一般刑事犯罪的危害是即时的,而犯罪首先是跨地区将大宗贩运至某地区,经批发、分销,最后零包卖到吸毒人手中。
3、现场的模糊性。一般刑事案件的现场是明确的,现场会不同程度地留下某些可证实犯罪行为的证据,如血迹、指纹、脚印、毛发及其它痕迹等。
4、行为方式的隐蔽性。一般的刑事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法律制裁,其行为也可能是隐蔽的,如预谋杀人、盗窃、抢劫等,但其行为方式的违法性却是显而易见的。而犯罪不同,它是通过买卖赚取巨额差价实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