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的理由是指法律规定的应当回避的具体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和第29条规定,回避的理由有:
(1)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2) 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利害关系包括利益关系和损害关系。
(3)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证人是指除当事人以外了解案情并向司法机关作证的诉讼参与人;鉴定人是指接受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以其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的诉讼参与人;辩护人是指在诉讼中接受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或经人民法院的指定,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辩护的诉讼参与人;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