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理论上讲,要想认定关联交易构成抽逃出资,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存在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是指具有关联关系的主体之间发生的交易,交易对价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交易内容可以是转移资源(如资金、资产、服务),也可以是转移义务(如担保)。
2、关联交易损害了公司权益
需要说明的是,有时基于商业模式的考虑(如整合上下游资源),关联交易并不一定损害公司权益,因此,只有损害了公司权益的关联交易才有可能被认定为抽逃出资。
鉴于关联交易与股东借款都属于利用关联关系侵蚀公司出资的行为,如果关联交易属于简单的资金占用类型,判断是否损害了公司权益,可以参考本系列研究(一)关于股东借款是否损害了公司权益的判断标准。
如果关联交易属于买卖、服务、投资等类型,则判断标准比较复杂,容易与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案件混淆,需要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分析。
3、关联交易工具化,仅用于转出出资
关联交易损害了公司权益,并不一定被认定为抽逃出资,是否构成抽逃出资要看关联交易是否只是将出资转出的手段。如果关联交易存在真实的商业目的,只是价格有失公允,不宜认定为抽逃出资,而是属于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