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离婚时,对于孩子抚养权可以在离婚协议中作出约定,起诉离婚的,可由法院调解或判决确定。原则上讲,基于孩子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孩子的抚养权确定后不允许随意变更,但司法实务中经常会出现一方因为某种原因要求变更抚养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及第六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双方协议不成的,应另行起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对于该变更要求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