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准予进行鉴定后,会要求双方提供供鉴定的笔迹样本,以做笔迹比对并得出某种结论。所谓样本,首要条件是,双方都承认是被继承人亲笔书写的材料,其次,样本里要包含遗嘱内容的文字,或至少包含遗嘱中的偏旁部首,这样才能从样本中总结出写字人的运笔规律,从而判断出是否为被继承人亲笔书写。反之,如果提供的样本虽然双方都认可为被继承人所写,但里面并不包括遗嘱内容的文字或偏旁部首,那么这样的样本也不能使用。 “样本”对于遗嘱鉴定来讲,是关键之所在,没有样本就谈不上鉴定,那什么样的“材料”能成为“样本”呢?样本有很多,比如被继承人的日记、笔记、书信、流水帐,这些都可以成为样本,但这样的样本通常可能并不被争议的另一方认可。道理很简单,双方都产生争议了,你提供出来的东西我肯定不认可,同理,我提供出来的东西你也会不认可。所以上述形式的样本虽然可能是真实的,但实务中会由于无法达成一致的“认可”而导致不能成为样本。想成为样本,通常要存放于第三方,比如银行的存取款凭单、水电气交付凭证、单位的人事档案。虽然这样的样本由于存放在第三方而显得公信力更强一些,但这样的样本正逐渐减少,早些年银行的存取款凭单都需要个人亲自办理,但近些年银行办理存取款并不需要本人亲自办理了,有些甚至直接网银就操作了,所以在银行留存的笔迹也越来越少了。而水电气交款凭证似乎也并不要求一定要本人亲自前往交纳,因此客观讲,水电气交款凭单的客观性及准确性还不如银行存取款凭单。而单位人事档案则可能因为年代久远,个人笔迹发生变化而不符合样本的要求。通常情况下,鉴定人员会通过肉眼先对样本与检材作比对,看看是否发生了笔迹规律的变化,如果发生了,则不能再作为样本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