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您的咨询,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也就是说,公干机关最迟在刑事拘留37天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捕,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本律师有20多年的司法工作经验,团队常年从事刑民事交叉案件的办理,承办了3000多件刑事、民事案件,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精于相关诉讼策略。如您有进一步需求,可以联系我进一步咨询或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