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爸妈娃儿关系是指由于爸妈一方丧命或爸妈离婚,另一方在婚,从而形成的娃儿与生父或生母的二婚另一半间的亲属关系。在亲属法中,这种关系隶属姻亲关系。根据继爸妈与继娃儿可否形成抚养关系,又可把继爸妈娃儿关系分为两类。一类是形成了抚养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该姻亲关系发生了转化,成为一种拟制血亲;另一类是无形成抚养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之间仍为纯粹的姻亲关系。那么,继娃儿对继爸妈可否要承受赡养义务呢?《婚姻法》第二十七条作了限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娃儿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爸妈娃儿关系的有关限定。”由此可见,继爸妈和继娃儿间如果形成了抚养关系,即已经转化成为拟制血亲,则继娃儿须对其继爸妈承受赡养义务,反之则不必承受。承受与否的分界点在于可否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