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扒窃,应指在公共场所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扒窃与盗窃之间是特别和一般的关系,扒窃是盗窃的特殊形态,所有扒窃都属于盗窃,但盗窃不一定是扒窃。在实践中,扒窃一般具有两个特征:一是窃取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通常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城、公园、广场等公用建筑及公用场所设施;二是秘密窃取的对象通常为被害人贴身放置的财物,如餐厅顾客放在座位上的包袋内财物,或是挂在座位椅背上的衣服口袋内的财物。如果行为人趁顾客短暂离开座位时行窃,或是窃取乘客放在公共交通工具行李架上等非贴身位置的财物,一般可认定为普通盗窃行为。扒窃的对象是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也包括随身带在身边、伸手可及的地方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