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你承包的是村集体的土地,性质是属于国有土地,和你分田到户二轮承包注册在土地册上的土地性质是不一样的.你这样的承包土地被国家征用应该是补偿你土地上附着物的经济补偿.所谓20年左右的合同是你和村集体签定的,只有你和村集体之间的法律效应,合同上如果注明了相关条款是可以进行相关条款赔偿的法律述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