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人不承认行贿的问题:行贿人不承认只是“零口供”,嫌疑人供述记录只能算一方面的证据,其证明力不强,认定嫌疑人是否有受贿行为,还需其他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只要有这些证据材料,形成了证据链条,都可以认定是受贿。在法院认定证据过程中,一般不轻信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2款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8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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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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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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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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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害人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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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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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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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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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