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
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
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
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
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