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警察局关了24小时不愿意定是拘捕,也有可能是传唤或留置盘问的。因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限定,对可能适用行政拘捕处罚的做法人,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出二十四小时;根据警察法的限定,适用继续盘问最长可达48小时。《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三条 对违背治安管理做法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出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限定可能适用行政拘捕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出二十四小时。《警察法》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资料,能够当场盘问、体检;经盘问、体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准许,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做法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出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准许,能够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准许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亲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准许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捕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限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限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