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土资源部、乡下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有关限定,兴建规模化养殖场的,经营者与有关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就土地使用,进行商量。对于生产设施占用耕地,应商定复垦义务及违约商定等有关土地使用要求;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应就增加耕地等要求进行商定。商量一致的,签订协议,然后才能向乡政府提议用地申请,报县级乡下部门、国土部门审核。因此,复垦保证金的具体准则应当是经营者与村组织商量的结果,复垦保证金交到哪到当地县级国土部门询问下,按当地限定要求执行。(耕地保护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