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实用残疾人评定准则》六类残疾准则视力残疾准则
1、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由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效者(或暂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效者),以致不能进行通常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盲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
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低视力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
05,而低于0.1。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
1,而低于0.3。列表如下:类别级别最佳矫正视力盲一级盲0.02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度二级盲≥0.
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低视力一级低视力≥0.
050.1二级低视力≥0.
10.3《注》:
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分别,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不到或优于0.
3,则不隶属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应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境所测得的视力。
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怎样均隶属盲。听力残疾准则
1、听力残疾的定义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由导致双耳分别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及言语声(经治疗2年以上不愈者)。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辩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2、听力残疾的分级列表如下:级别平均听力损失(dB)言语识别率(%)一级90(好耳)15二级7190(好耳)1530三级6170(好耳)3160四级5160(好耳)6170《注》:本准则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2年以上不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