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者在部队服役期间患病,并有军队医院证明和原始病历,退伍后生活困难、能申请办理“带病回乡军人”!退伍军人要申请“带病回乡军人”名义和待遇的,只有在服役期间就患有《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不能依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评定到六级(因病残疾军人最轻等级)的义务兵、初级士官,才能在退役后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级民政局抚恤安置部门申请评定。依据是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的规定。如果义务兵、初级士官服役期间患有《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生活困难的,可以向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并提交或具备以下材料:
(一)本人申请
(二)户口本
(三)退伍军人证
(四)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是指下列之一:
1.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
2.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
(五)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