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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具有哪些特点?

10w+浏览 匿名 2019-12-31 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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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本条则对这一所有权的具体权能作出规定,即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按照这一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属于自己所有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可以直接占有、使用,实现居住或者营业的目的也可以依法出租,获取收益还可以出借,解决亲朋好友居住之难,加深亲朋好友问的亲情与友情或者在自己的专有部分上依法设定负担,例如为保证债务的履行将属于自己所有的住宅或者经营性用房抵押给债权人,或者抵押给金融机构以取得贷款等还可以将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出售给他人,对专有部分予以处分。
    业主的专有部分是建筑物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与共有部分不可分离,例如没有电梯、楼道、走廊,业主不可能出入自己的居室、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没有水箱,水、电等管线,业主无法使用自己的居室、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因此,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具有一体性、不可分离性,故业主对专有部分行使所有权应受到一定限制。对此,本条规定,业主行使专有部分所有权时,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例如,业主对专有部分装修时,不得拆除房屋内的承重墙,不得在专有部分内储藏、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等物品,危及整个建筑物的安全,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国外立法例在这方面也有很多规定,例如《日本建筑物区分所有法》第6条第(一)项规定,区分所有权人不得为对建筑物之保存有害的行为,或其他有关建筑物之管理或使用违反区分所有权人共同利益的行为。《德国住宅所有权法》第13条第(一)项规定,各住宅所有权人于不违反法律或第三人权利的范围内,得自由处理特别所有权内的建筑物部分,如予以居住、使用、租赁或以其他方式予以利用,并排除他人之干涉。
    专有所有权的行使须受以下限制:
    (1)保护建筑物的使用目的
    (2)保护建筑物的基础、结构、牢固及安全
    (3)保护建筑物美学上的外观
    (4)保护其他住宅所有权人的安全、安静及住宅环境秩序
    (5)维护善良风俗、习惯及住宅居民的作息和名誉。
    全文
    9 2020-11-19 21:3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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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股权转让,法人的签字及公章的盖好,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合法性的重要体现,但具体是否合法还需考虑其他因素。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法人签字与公章的效力

  1. 法人签字:公司法人作为公司的合法代表,对其所有的股权拥有支配权。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法人的签字不仅是对转让协议的认可,也是对转让行为合法性的确认。

  2. 公章的效力:公司公章是公司身份和权力的象征,对外具有法律效力。在股权转让协议上加盖公章,表示公司对该协议的认可,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股权转让的合法性要求

  1. 协议签订:股权转让需要签订书面的股权转让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通常需要经过股东会的决议,确保转让行为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签字盖章:在股权转让协议上,需要转让方、受让方以及公司法人的签字和盖章,以确认协议的有效性。

三、特殊情况下的考量

虽然法人签字和公章是股权转让合法性的重要体现,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

  1. 公司章程规定: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特别规定,如需要全体股东签字或特定比例的股东同意等,那么仅凭法人签字和公章可能不足以确认股权转让的合法性。

  2. 法律法规限制:在某些特定行业或国有企业中,股权转让可能受到法律法规的特别限制,如需要经过特定审批程序或满足特定条件等。

四、结论

综上所述,股权转让法人签字及公章盖好,在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通常可以认为具有合法性。但在具体实践中,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并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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