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村民委员会选举,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即为有效,即总票数的一半为有效。 法律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肯定文化水平和工作本领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议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得到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够应选名额的,不够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
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