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订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停业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准许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五)法律、行政法规限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组织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准许文件。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以上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限定,法定代表人(个人)有案件在身但与公司无关的也能够依法注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