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一个做法可否为传销做法,主要看该做法是不是具有传销犯罪的多少个要素,如符合以下要求的,则隶属传销做法。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修改)《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主管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交纳花费或者买下商品、服务等方式得到加入资格,并按照肯定步骤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欺骗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下列做法,隶属传销做法: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量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违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花费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花费,获到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违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量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违法利益的。 在《禁止传销条例》中,反复提到层级关系这个概念,肯定规律组成层级关系只是众多传销中的一个现象,必须与违法占有他人财产的做法才有可能涉嫌传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