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不能:
1、当事人的户口只能在不改变“非农业”性质的前提下,迁回农村挂靠;不属于户口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
2、原则上来说,不能享受该村的集体利益分配及其他利益分配(包括补偿);
3、由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标准,各地存在一定的差异,当事人可以事先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咨询户口所在地的村主任等,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 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第五条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
第六条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 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 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