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男方不能以系女方提议离婚为因要求青春赔偿或者精神损失费。
2、《婚姻法》第2条第1款限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规则。”可见,婚姻自由、男女平等都是我国的婚姻规则。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议离婚,女方当然也有权提议离婚,男方不能因为女方提议离婚,就以此为因要求女方赔偿青春损失费或者精神损失费。当然,如果女方有《婚姻法》第46条限定情形之一,男方能够要求女方赔偿精神损害。
3、《婚姻法》第46条限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犯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另一半者与他人同住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凌虐、抛弃家庭人员的。”只有女方有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的,男方在离婚时才能够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否则,男方无权要求女方赔偿青春损失费或者精神损失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