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在先权利或者是其他的专利权的存在,可能就会使的企业在行使所获得的专利权的时候受到限制,就没有办法去达到其预期的商业目的。为此就要将和这项专利权有关的在先权利,以及其他的专利权进行调查。
(1)在先专利权的调查。
对于某一项专利权来说,如果在之前就已经对其他人发放过了许可,或者说是已经进行过质押担保的,或者说是有过以专利权入股的行为发生的情况,都有可能会使这项专利权的实际效力大打折扣的。企业在接受了这项专利的许可或者是买入这项专利之后,在行使专利权的过程中就会受到这些在先权利的限制。
然而在实际上由于获取完整的相关资料是具有一定的难度的,企业是很难通过自身的调查来了解到所有的在先权利。为此是企业可以通过在和相对方签订的专利交易合同中,针对上述的情况来设立相应的条款,这样就可以有效的避免了专利交易过程中的风险。
(2)其他专利权的调查。
这里的其他专利权:主要是指所调查的相对方所拥有的其他专利权。如果说企业在完成专利权的技术方案时,就必需使用相对方专利中的技术,或者说是相对方已经围绕着这项专利,设置了外围专利,从而用来限制企业对其技术方案的优化以及改进,那么这项专利权对于这个企业而言,能够的利用的价值是非常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