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那个直诉案件还会被拘役吗,关键问题是,检察机关内部无须通过侦监批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75条规定“公诉部门经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十章的规定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单纯从文义解释讲,公诉部门应当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审查逮捕,旨在严格批捕适用条件以及防止公诉部门滥用逮捕权。笔者认为,对于375条宜采取缩小解释,即仅限于嫌疑人未被羁押案件。一是可以简化办案流程,缩减办案时间。刑诉法虽未区分审查起诉与审查逮捕证据标准,但审查起诉证据标准严于审查逮捕证据标准是不存在争议的,将提请审查起诉案件再退回审查批捕是办案流程逆转,有违办案效率原则二是公诉部门本身就具有为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的职权,而且还具有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能,侦查监督约束不仅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均不会产生效果三是审查逮捕的立法本意是制约侦查权,统一羁押法律标准及适用,对于直诉案件显然已经无监督存在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