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新的lt;婚姻登记管理条例gt;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指出:“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也就是说,如果你们的同居关系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发生的,那么肯定是不会认定为事实婚姻的。
2、即便不是事实婚姻,但是自2001年12月27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经补办登记,其婚姻关系可溯及既往地合法化,得到承认与保护。也就是说,当事双方如果现在去补办结婚手续,那么他们的婚姻关系可以从一开始同居时就得到法律的承认(当然,开始同居时如果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如不到婚龄等,则不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