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受法律保护的借条有:一是明知对方借款用于非法活动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指出: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二是对约定有还款期限的借条,要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后三年内主张权利,即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如果借款人在借款到期三年后向人民法院起诉,却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情形的,且债务人以诉讼时效超过为由抗辩的,就会丧失胜诉权。三是借条中超过36%的利息约定无效。民间称呼的高利贷,其年利率往往高于36%,也就是说已经高出法律允许的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四是被放贷人胁迫写下的借条。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那么这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