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看护房的判定基本上依据以下三个条件:
一、土地使用用途;
二、生产用地的使用面积;
三、看护房占地面积。看护房不算违章建筑,但是各地的判定标准和补偿情况不同。您需要依照当地的标准判断。以下附上一份关于看护房用地管理的通知给您参考:
喀政发〔2010〕39号
关于严格全县大棚看护房用地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县直各有关单位:
随着全县设施农业的发展,大棚及看护房数量不断增加,大棚看护房用地管理成为我县农村土地管理中的一个实际问题。为提高全县土地利用率,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结合全县实际,现就全县大棚看护房用地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大棚看护房用地按照临时用地使用,看护房随着被看护对象的消失而消失并恢复原地貌。
二、具有一定规模的大棚项目用地,因确实需要建较大型看护房的,要统一规划、统一设计。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新建大棚看护房建筑占地面积严格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含50平方米),擅自超面积建看护房的,按违法占地处理;自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建筑占地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大棚看护房,可以暂由用户使用。
四、大棚看护房不得改变用途,擅自改变用途的,按违法占地处理。
五、因城市规划或建设需要占用时,看护房要无偿拆除。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