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看守所服刑是可以减刑的。
第
一、被判刑一年,在看守所服刑的,如果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所规定的条件,可以减刑。
第
二、要争取减刑的,首要的是要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或者在看守所内争取有立功表现,经监管部门审核符合减刑条件的,会提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刑。
第
三、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第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第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的,经查证属实的;第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第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第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第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