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耕还林条例》第四条 退耕还林必须坚持生态优先。退耕还林应当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建设基本农田、提高粮食单产,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实施生态移民相结合。
第五条 退耕还林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二)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退耕相结合,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
(三)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综合治理
(四)建设与保护并重,防止边治理边破坏
(五)逐步改善退耕还林者的生活条件。
第三十五条 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年限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退耕土地还林后,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付清该年度生活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