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案件事实简述
本人XXX,系XX有限公司登记股东,持股比例15%;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本人认缴出资75万元,尚未实缴。
另一股东XXX(持股85%,同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现已死亡。
本人自入股以来全程不参与公司实际经营管理,不在公司任职、不掌握公章、财务账户、客户资源;从未参与案涉买卖合同洽谈、签约、履约全过程,与交易相对方不存在任何沟通往来。
公司与原告的销售合同,由已故法定代表人独自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对应的货款未转入公司对公账户,全部直接支付至该法定代表人私人银行卡。本人对私户收取公司货款一事事前不知情、事后未追认。
公司成立至今,从未召开分红股东会,本人从未领取任何股东分红,未分
[律师回复] 这种情况确实棘手。你作为15%的小股东,未实缴出资,且从未参与经营,原则上只需在认缴的75万元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关键是,已故法定代表人用私户收款,属于职务侵占,公司可以追索,但债权人仍可能起诉公司,进而要求你补足出资。你事前不知情,事后未追认,不构成连带责任。建议你尽快主动补缴出资或与债权人协商分期补缴,否则法院可能判决你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同时,你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已故法定代表人私收货款的责任,但这对你个人债务风险影响有限。我是杭州的吴亮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