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普通发票的行为该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日常生活中不少人对普通发票虚开的界定存在认知误区,甚至不小心踩了法律红线。
判定虚开普通发票是否构成违法犯罪,首先要看主观状态。只有行为人明确知道不存在对应真实交易,或是开具的发票内容和实际交易对不上仍刻意为之,才符合虚开的前提。出于疏忽大意错开漏开发票的情况,不属于虚开范畴。
客观层面的虚开行为涵盖四类情形,为自己开不符实际的发票,帮别人开不符实际的发票,找别人给自己开不符实际的发票,牵线搭桥介绍双方开不符实际的发票。所谓和实际经营业务不符,包含完全没有真实交易,交易涉及的金额服务或货物名称交易主体信息对不上三类情况。
一旦达到三类标准就会触发刑事立案,累计虚开金额超过五十万元,累计开具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总金额超过三十万元,近五年内因虚开行为已经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又再次实施虚开。
达到立案标准的将按虚开发票罪追责,一般情节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涉及这类犯罪的,除对单位判处罚金外,还要直接追究对应负责人员的刑事责任。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由税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视情节轻重处最高五十万元不等的行政罚款。遇到相关拿不准的场景,建议提前咨询专业法律或税务人员确认合规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