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非法占有的时间节点如何界定
[律师回复] (一)对于常规贪污手段,要重点关注公共财物是否脱离原合法控制状态并被行为人实际支配。例如虚假报账套取公款存进个人账户,进入账户即完成非法占有,可此为时间节点。
(二)对于仅有贪污谋划,还未实际控制财物的,因其未达成非法占有的既遂状态,此时犯罪行为尚未完成。
(三)对于先挪用后产生非法占有故意的,要全面综合考察主客观表现来确定时间节点。比如看有无归还能力和行为等,当明确无归还意愿且实际控制财物,就构成既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