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文书送达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1)直接送达方式。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直接送至受到行政处分的个人手中。
若是自然人,则应由当事人本人亲自签字接受送达;若当事人无法亲自接收,可以由其同住在一起的成年亲属代为签收,同时需在送达回证的备注栏内注明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而如果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团体,则需要由该法人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社团的主要领导、代理代表或经书面指定的代收者或该机构的办公室、邮件收发室、夜间值班室等负责接收到文件的人员签字或盖公章,从而确认送达行为已完成。
以上提到的相关人员在送达回证上的签署日期将被作为送达时间记录下来。
(2)留置送达策略。
对于那些不愿意签署行政处罚结果证明书的受送达人,如果他们是自然人,送达人应当邀请到场的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的人员到现场,对此过程进行见证,然后在送达回证上详细记录他们拒绝收取结果证明书的理由及日期。
接着,送达人和在场的见证人须一同签字或盖章,将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中,此行为即可被视为正式的送达流程已经完成。
对于那些不肯签字或盖章的法人或其他社会团体的受送达者,也应沿用类似前述的步骤来实施留置送达。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