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问一下关于购房合同,诉讼期限的问题。有一个购房协议,约定2019年12月30日交房,逾期一天罚金100元。因为各种原因,至今没有竣工,无法交房。但是到今年起诉的话,现在是2026年,是不是已经超过3年的诉讼期限,主张交房并处罚金,对方提出诉讼期限的话是不是得不到法院支持?如果解除合同的话,那个网上查的诉讼期限是1年,更加是超过了,是不是也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中间有面谈或者电话沟通,催促过,但是没有录音也没有书面材料。
[律师回复] 首先,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民法典》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在购房合同纠纷中,如果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是2019年12月30日,那么从这个日期开始计算,到2026年起诉,确实超过了三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但是,如果在这期间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情况,比如你提到的面谈或电话沟通催促,虽然没有录音或书面材料,但如果能证明有催促行为,可能会构成诉讼时效中断,从而重新计算诉讼时效。其他方面,如果主张解除合同,根据《民法典》规定,解除合同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一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计算。如果已经超过一年,可能会面临诉讼时效抗辩。再次,对于逾期交房的罚金主张,如果诉讼时效中断成立,法院可能会支持你的主张。最后,建议你尽快收集相关证据,如面谈或电话沟通的记录,以证明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然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我是杭州的吴亮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