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乡办针织厂派业务员陈某与市纺织机械厂签定了一份订货合同。合同规定:针织厂向纺织机械厂订购A631型捻线机两台,总金额32000元,年底交货,合同签定后一个月内购货方向供货方支付16000元预付货款。陈某把签定的合同文本拿回厂后,厂长不同意其中的预付货款条款,但陈某未作更改,依旧坚持了原合同。纺织机械厂收到合同定单后,没有追究预付货款问题,随即便按合同安排了生产。年底,纺织机械厂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货,并通知针织厂提货,但针织厂回答,因合同中签定了预付货款条款,合同无效,拒不提货。为此,纺织机械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提货并支付货款。
思考问题: 1.陈某代理签定的合同是否有效? 2.陈某的越权代理责任是否由针织厂承担?陈某本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3.该经济行为是否有效?法院应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陈某代理签的合同有效。越权代理责任由针织厂承担,陈某若有过错也应担责。该经济行为有效,法院应判针织厂提货并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