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未约定工资支付日期显然是不合法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就工资支付方式进行明确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曰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曰、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二、法律依据
1.《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你所在单位这种情况是违反劳动法的规定的,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
2.《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曰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曰、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工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不能附加任何不合理条件。
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4.所谓“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
5.你所在单位无故拖欠工资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和加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务合作关系时,一定要对工资待遇的多少、发放的方式和支付日期等等进行明确。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及时说明,劳动者应当就具体问题进行强调,并要求用人单位将工资支付日期写入劳动合同,避免以后发生工资支付矛盾,引起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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