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定金是购房价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实施房屋买卖行为过程中,涉案房屋的售价是否包含定金款至关重要,此问题通常会由双方协商决定并在正式签署的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确标注。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定金的性质实际上属于债权的担保措施,因此在实践操作中,绝大多数情况下并不将其纳入到房屋买卖的总价之中。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自由约定向对方支付定金以作为债权担保的方式。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具体金额可由双方自行商定;但需注意的是,定金的总额度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出部分将不具备定金的法律效力。若实际交付的定金金额高于或低于约定金额,均应被视为对原定金金额的变更。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如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了债务,定金应当抵扣价款或予以退还。反之,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未能按约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存在瑕疵,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同样地,若收受定金的一方未按约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存在瑕疵,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则必须双倍返还定金。此外,第五百九十六条还详细列举了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格、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及方式、包装方式、验收标准与方法、结算方式以及合同所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方面的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条款】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