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归谁管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我国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行政监管体系,目前尚未明确确立其相应的央地协同管理机构。
根据现有公开资料,此类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主要交由各级地方政府部门接手处理,涉足领域或许涵盖但不仅限于中小企业管理局、经济贸易委员会、金融管理局以及财政局等。
值得强调的是,针对特定区域的具体情势,各部门可能会遵照地方政府的宏观要求,制定出适应性的监管规则和执行策略。
另外,部分地方政府可能还会借助于政府金融办公室(例如金融办)与银监局这两大重要平台,进一步深化对担保业的监督管理力度。
然而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当前我国担保业正处在逐渐壮大和成熟期,监管机制仍有待完善,因此各地方的监管政策可能存在着较大程度上的差异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