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断和中止的区别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之特性的对比分析:
中止特指由于特定法律原因所引发的权利人对请求权的暂时性丧失,以确保时效期间得以暂停计算。
相对地,中断则属于因特定法律原因导致已过时效期间的全然失效,直至引起中断的条件消失之后,时效期间将视作初始状态而重新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