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任一方法院管辖究竟有没有效
[律师回复] 1、合同里要是约定“任一方法院管辖”,一般来说这种条款是没有效力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及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能通过书面协议,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和争议有实际关联的地点里,挑选一个法院来进行管辖。不过,这种选择不能违反法律对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任一方法院管辖”这样的说法,没有明确指出具体的管辖法院,缺乏确定性。当事人在遇到纠纷时,根本搞不清楚该去哪个法院起诉。而且,协议管辖要求必须选择明确的法院,这种约定显然不符合这个要求。它很可能会造成管辖方面的混乱,这和协议管辖制度的初衷背道而驰。协议管辖制度就是为了让当事人提前约定好管辖法院,减少管辖方面的争议,提高诉讼的效率。
3、要是合同里有这种“任一方法院管辖”的条款,法院会认定它无效。这时候,案件的管辖就得按照法定管辖规则来确定。通常情况下,法定管辖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来管。所以,大家签合同约定管辖法院的时候,一定要明确,并且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