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犯罪造成的债权损失怎样认定
[律师回复] (一)确认债权损失,先核实债权合法性与有效性,只有合法有效的债权才可能被认定为渎职造成的损失。
(二)判断渎职行为与债权损失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渎职是债权损失的直接或主要原因。
(三)损失计算以立案时债权无法实现的数额为准,后续诉讼或执行中实现的部分债权,应从损失数额中扣除。
(四)债务人有清偿能力,通常不认定为损失。
(五)结合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判断,若能通过民事途径挽回损失,考虑合理减损方式。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本解释规定的“经济损失”,是指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为挽回渎职犯罪所造成损失而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立案后至提起公诉前持续发生的经济损失,应一并计入渎职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债务人经法定程序被宣告破产,债务人潜逃、去向不明,或者因行为人的责任超过诉讼时效等,致使债权已经无法实现的,无法实现的债权部分应当认定为渎职犯罪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