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37天怎么算的
[律师回复] 很多人常听说看守所里的37天黄金期,这个时长的法律依据来自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只有针对流窜多地作案、多次实施违法犯罪、和他人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才会延长到30天,再加上检察院用来审查要不要批准逮捕的7天时间,两者相加刚好是37天。绝大多数普通的刑事案件,嫌疑人被拘留后,公安提请批捕的期限只有3到7天,不会用到最长的37天期限。
计算这37天的时候有个很容易搞错的细节,法律上的期间按日计算,开始的当天不算入,要从第二天开始算。比如嫌疑人1月1日当天被拘留,那30天的提请批捕期限要从1月2日开始起算,算到1月31日就到期了,之后检察院的7天审查期限从2月1日起算,到2月7日届满,整个37天的期限在2月7日就走完。
还有个特殊的例外情况,正常的法律期限如果最后一天碰到法定节假日,会顺延到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作为届满日,但如果嫌疑人处于被羁押的状态,就不能用这个顺延规则,哪怕到期日是大年初一,也得按实际的期限天数执行,不能多关一天。
等37天的最长期限走完,结果只会分两种。检察院如果作出批捕决定,嫌疑人就会从拘留状态转为逮捕,继续留在看守所羁押。如果检察院作出不批捕的决定,公安必须立刻释放嫌疑人,或是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给他变更成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