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十一年前,先被同事跟踪纠缠两个月,后来在住宾馆当时在半夜一点半时,差点被他侵犯了,我踢痛他下面,他才放弃侵犯我,第二天,这个同事还是在跟着我,他知道我没地方住,在大沙地西交警大队门囗,在夜晚十一点二十分左右时,他跟我说去租个房子住,因当时从大专毕业刚出社会没有心眼,没有防人之心,同意了他的这个说法,当时租好了房子,出租房的门被他锁上了,在半夜睡着时,我被这个同事强行侵犯了,十几天后的中午,跟他说,你现在带我去医院打掉小孩,我们分手,结果他发了好大的脾气,之后天天早上他拿走了出租房的钥匙,就这样被他关在出租屋有一个月,之后他辞职了,他把我带到他爸妈的出租屋里,他天天和他妈一起看管我,直到我生下
[律师回复] 你遇到的这种事在法律上属于强奸和非法拘禁,但事情过去十一年,刑事追诉时效可能已过,除非当时已立案否则很难再追究刑事责任。现在能做的,是尽快整理当时的物证、病历、聊天记录等,去事发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看能否补立案;同时建议你寻求心理疏导,别独自硬扛。如果现在还有威胁或骚扰,立刻报警。民事赔偿方面因为时间太长,法院支持的可能性也低,但重点是把事实讲出来,别让伤害继续压着你。我是杭州的吴亮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