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额怎么算
[律师回复] 解析:
个人所得税的优惠减免政策,也被称之为附带特殊抵扣项,其核心含义是通过设立特殊、专项的抵扣项目来规避部分个人应缴税额。以下为您详细阐述这一政策的具体内容:
首先,针对子女教育,税收政策允许纳税人对于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依照每个孩子每年12,000元(即每月1,000元)的固定标准进行定额扣除;
其次,对于纳税人自身所接受的学历培养或者非学历继续教育方面的花费,在特定时期内,可以按照每年4,800元或3,600元的标准进行定额扣除;
最后,对于大病医疗方面,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人在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内,如果自行承担的医疗费用超出了15,000元的上限,那么超出部分可以在每年60,000元的额度内进行实际扣除。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