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时特殊情况是什么
[律师回复] 1、监视居住属于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几种特殊情形是可以适用监视居住的。
2、要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得了严重疾病,连生活都没办法自理,就可以采用监视居住。毕竟他们身体条件不允许,关在看守所不合适。采用监视居住,既让他们能正常就医、维持基本生活,又能保证案子的诉讼程序继续推进。
3、对于怀孕的妇女或者正在给自己婴儿哺乳的女性,也适用监视居住。这主要是从人道方面考虑,为了保障肚子里胎儿或者正在吃奶的婴儿能健康长大。
4、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那些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也可以监视居住。要是把他们关起来,被扶养的人生活就没了依靠,日子会很难过。
5、有时候,因为案件本身比较特殊,或者从办案的实际需求出发,采用监视居住更合适,那也能这么做。比如说案件侦查时,需要犯罪嫌疑人在一定区域内配合调查,监视居住就能很好地满足这个需求。
6、当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到了,可案件还没办完,这时候为了避免出现超期羁押的情况,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可以把羁押措施换成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