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保全超过30天了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析:
倘若当事人在接收到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保全措施的指令之后,在30个自然日内并未提出诉讼主张,那么依据法律的规定,该人民法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解除已实施的财产保全措施。关于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事宜,应由当事人直接向相应财产所属地的人民法院递交申请材料。在人民法院已经采取了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之后,如果申请人决定发起诉讼程序,则其可以选择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或其他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相关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