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费的主体是如何规定的
[律师回复] 解析:
误工费的责任主体通常为在遭受人身伤害后,实际收入水平发生显著下降的受害个体。此种受害群体涵盖了在各类事故或侵权行为中遭受身体损害,导致无法正常进行劳动,因而收入有所降低的人员。例如,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的劳动者、由于他人侵权行为而受伤的自由职业者等等。
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在主张误工费时,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以证实收入确实出现了减少,这些证据可能包括工资单、银行流水等相关文件。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