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条件有什么
[律师回复] 《民法典》规定,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需满足这些条件: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要合法且已到期。债权合法指不是因非法行为产生,受法律保护;已到期是说债务履行期到了,债务人没履行债务。这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
债务人要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到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不用诉讼或仲裁方式向相对人主张其债权或相关从权利。若债务人已积极主张权利,就不算怠于行使。而且这种行为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
债务人的债权也已到期。要是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没到期,次债务人有期限利益,债权人就不能代位行使权利。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像基于扶养、抚养、赡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以及劳动报酬、退休金等权利,一般不能被代位行使。
只有这些条件同时满足,法院才会认定代位权成立。债权人若想行使代位权,要先确认是否满足上述条件,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