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持有两家保司固收型养老年金险,合同约定领取年龄和金额。因公司经营不稳,担心被接管重组。日本破产保司曾接管后下调存量保单利率,打破刚兑,我很担心中国效仿。
我想咨询的是:中国《保险法》若修订为“被接管后资产不足,经批准可合理变更合同”,法不溯及既往如何适用?“既往”的节点是以投保生效时间还是以破产被接管时间为准呢?也就是说,新法是仅约束修法后投保的保单,还是说,即便是修法前投保的存量保单,只要是在修法后被接管都要按新法变更?若后者,对存量保单是否构成违约?合同岂非可被新法随意推翻而失去效力?
[律师回复] 法不溯及既往通常以合同订立时为准,新法不能直接改修法前已生效的存量保单。若无特别溯及条款,修法后被接管也应按原合同领取,单方下调构成违约。你可保存保单、缴费和领取凭证,接管时申报债权,申请保险保障基金救助,并通过诉讼或仲裁主张原约定。若新法明确衔接,才可能变更,也须合理补偿。我是杭州的吴亮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